一、公司命名須考慮,公司的營業項目,如製造業、服務業及製造產品的類別及服務項目之類別等。
三、公司之組織型態也必須明確,如XX有限公司、XX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
四、公司命名要念起來順口、好記、有特色、一聽就能聽出服務類別那是最好的。
五、公司命名不可以與現有的公司名稱重複,可去經濟部網站查詢。
(該系統只限用於公司名稱預查,行號需至各縣市政府預查)
六、一般說來算命師算出來的公司名稱,大多有很多人使用,重複性極高,公司申請設立時較無法通過名稱審核。
以下補充查詢規則以及相關法律條文
【查詢規則】
「台」與「臺」:「證」與「証」:「豐」與「丰」:「雙」與「 」:「泉」與「 」‧‧‧等均視為相同文字,如所輸入之文字有前揭之情形,應分別輸入,以確認是否有相同之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是否相同之審查,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規定辦理。
所顯示查詢結果係以台端 輸入之文字 為比對條件,所輔助篩選之結果,實際得使用之名稱仍須依申請程序,經本部依法核准者為準。
顯示內容僅為公司開頭名稱與 輸入文字 相同的所有公司統一編號、公司名稱、設立狀態及營業項目;
並顯示所有預查保留中與 輸入文字 相同的所有公司統一編號、預查編號、公司名稱及營業項目。
(2)公司法
第 18 條 公司名稱,應使用我國文字,且不得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相同。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
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事業為文字敘述者,應於變更所營事業時,依代碼表規定辦理。
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並保留一定期間;其審核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6-2 條 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自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清算完結,或經宣告破產之公司,自破產登記之日起,
逾十年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者,其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核准使用,不受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但有正當理由,
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仍受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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