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移民台灣種類

項      目 

條                   件

備          註

1. 依親、結婚移民

申請取得居留權。申請取得居留權以後,在台灣連續居住滿一年(出境日少於30),或者居住滿兩年(每年居住日滿270),就可以申請在台定居。

要有親人或是跟台灣人結婚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

2. 投資移民

從香港匯入台灣600萬元台幣(150萬港元)的資金,開設一間公司,用此條件並不是指在台灣買了一間600萬的房子,而是要有公司經營與繳稅的紀錄,即可申請取得居留權,申請取得居留權以後,在台灣連續居住滿一年(出境日少於30),或者居住滿兩年(每年居住日滿270),就可以申請在台定居

要送投審會核准才能設立公司

 

投審會

並申請B類工作證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

3. 創業移民

創業簽證申請門檻高,要在政府認可的國際性募資平台,籌集200萬台幣(51萬港幣)以上資金、或進駐創業園區/育成中心,或者創業設計競賽獲奬、取得國內外專利權等多種項目,公司營運規模也須符合一定標準(例如營收和營業費用達一定標準),且連續居留滿五年,而且每年在臺灣居住183日以上,就可以申請在台定居。

需要有
1.  資金或
2.  專利技術或
3.  進駐創業園區/育成中心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並申請B類工作證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

4. 專業移民

用專業領域的證照或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無須任何投資,申請取得居留權以後,在台灣連續居住滿一年(出境日少於30),或者居住滿兩年(每年居住日滿270),就可以申請在台定居,取得台灣身分證。

需要有台灣公司聘請您為員工

並申請A類工作證

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

5. 讀書移民

在台灣讀書畢業後可申請移民,主要的方式為直接在台灣工作,通過政府評點配額制,學歷、國語及外語等8個項目審核70分以上,第五年工資超過基本工資的兩倍(月薪48000台幣以上,約12000港幣/),留台工作滿五年(每年居住183日以上),就可以申請在台定居,取得台灣身分證。

需為年輕人還在學期間,已有生涯規劃

申請學校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

6. 僑外資投資台灣

開設一間公司,自己需投資大於1/3股份,資本額需要大於新台幣50萬元以上,並設定為經理人。

可提出B類工作證申請,核准後可再申請居留證。

 

B類工作證申請資格

外國人資格

一、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投資之公司,其華僑或外國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1/3以上之公司經理人。
()外國分公司經理人。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
()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之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其部門副主管以上或相當等級之人員。

二、雇主所聘僱之第1人,其得不受「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相關學經歷(碩士以上學歷; 大學以上畢業及2年以上工作經驗)及受聘僱平均月薪資規範(除另有規定外,應達每月47,971元整); 超過1人以上者,其相關學經歷及受聘僱平均薪資規範,比照「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辦理。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8條規定。

雇主資格
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設立未滿1年者: 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5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20萬元以上。
 

二、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5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20萬元以上。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且有工作實績者。但設立未滿1年者,免工作實績。

四、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詳請參考本部108815日勞動發管字第10805051431號令釋)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9條規定。

要送投審會核准才能設立公司

 

投審會

並申請B類工作證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

7. 外國公司在台
    設立分公司

用外國公司在台灣設立"分公司",並設定為代表人及經理人。

可提出B類工作證申請,核准後可再申請居留證。

 

"香港商榮發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B類工作證申請資格

外國人資格

一、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投資之公司,其華僑或外國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1/3以上之公司經理人。
()外國分公司經理人。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
()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之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其部門副主管以上或相當等級之人員。

二、雇主所聘僱之第1人,其得不受「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相關學經歷(碩士以上學歷; 大學以上畢業及2年以上工作經驗)及受聘僱平均月薪資規範(除另有規定外,應達每月47,971元整); 超過1人以上者,其相關學經歷及受聘僱平均薪資規範,比照「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辦理。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8條規定。

雇主資格
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設立未滿1年者: 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5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20萬元以上。
 

二、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5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20萬元以上。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且有工作實績者。但設立未滿1年者,免工作實績。

四、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詳請參考本部108815日勞動發管字第10805051431號令釋)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9條規定。

要送 經濟部核准才能設立分公司

 

投審會

並申請B類工作證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

8. 外國公司在台
    設立辦事處

用外國公司在台灣設立"臺辦事處",並設定為代表人。

可提出B類工作證申請,核准後可再申請居留證。

"香港商榮發有限公司在臺辦事處"

B類工作證申請資格

外國人資格

一、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投資之公司,其華僑或外國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1/3以上之公司經理人。
()外國分公司經理人。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
()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之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其部門副主管以上或相當等級之人員。

二、雇主所聘僱之第1人,其得不受「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相關學經歷(碩士以上學歷; 大學以上畢業及2年以上工作經驗)及受聘僱平均月薪資規範(除另有規定外,應達每月47,971元整); 超過1人以上者,其相關學經歷及受聘僱平均薪資規範,比照「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辦理。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8條規定。

雇主資格
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設立未滿1年者: 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5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20萬元以上。
 

二、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5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20萬元以上。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且有工作實績者。但設立未滿1年者,免工作實績。

四、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詳請參考本部108815日勞動發管字第10805051431號令釋)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9條規定。

要送 經濟部核准才能設立辦事處

 

經濟部

並申請B類工作證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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