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99151殯葬禮儀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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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禮儀服務業申請應備文件說明
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公司負責人、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商號負責人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合夥者應加附合夥契約。
4.經濟部核准保留公司名稱預查表影本。
5.直轄市、縣(市)政府登記商號名稱預查表影本。
6.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免附書證謄本)
7.加入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證或相當證明文件影本。
8.營業之商品或服務項目清單。
9.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之殯葬設施設置及啟用證明影本(經營人非殯葬設施設置申請人或所有人時,應加附該殯葬設施設置申請人或所有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正本)。
10.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之殯葬設施設置及啟用證明影本,若經營人非殯葬設施設置申請人或所有人時,應加附以下文件:
(1)該殯葬設施合法繼受及受託管理、經營之相關文件。
(2)就該殯葬設施整體範圍經營或管理之事實證明。
(3)該殯葬設施無經營權爭議,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切結書。
11.殯葬設施配置圖說,內容應敘明主要設施之名稱與數量、分布相對位置以及最大容量或提供服務量能。
12.殯葬禮儀服務能力說明書,內容應包含組織部門分工、主要服務項目、服務流程說明、人力配置及主要設備機具等。
13.營業據點產權證明文件影本。營業據點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提供。
14.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設立之管理費專戶開戶及存款證明文件。
15.其他法人應備文件:
(1)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書。
(2)法人章程。
(3)法人代表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有選任董事者應另附董事名冊。
16.經主管機關設立許可經營殯葬服務業之證明文件。
17.變更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
18.因公司合併涉及殯葬服務業許可(或備查)相關事項變更之證明文件。
19.合併後存續公司符合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之一定規模規定之證明文件。
20.公司(商號)主事務所、營業據點所在地土地登記謄本(免附書證謄本)、地籍圖
謄本(免附書證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免附書證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有效
期限八個月內)、建築物使用執照、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21.全體負責人無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情事切結書。
22.資本額(100萬以上含100萬)需要有乙級證照(100萬以內則不需要)
23.殯葬處會現場會勘
24.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書
==>00004
相關法規:
第45 條 (章節:第4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殯葬禮儀服務業具一定規模者,應置專任禮儀師,始得申請許可及營業。
禮儀師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證書之申請或換(補)發、執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於前項辦法施行後定之。
以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從事殯葬禮儀服務業之業者應置專任禮儀師之實施階段、日期及至少應置人數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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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
資本額 |
第一階段 |
第二階段 |
第三階段 |
第四階段 |
第五階段 |
中華民國107/1/1 |
中華民國108/1/1 |
中華民國109/1/1 |
中華民國110/1/1 |
中華民國 111/1/1 |
|
一億元以上 |
至少七名;逾一億元部分,每達一億元,至少增加一名。 |
至少七名;逾一億元部分,每達一億元,至少增加一名。 |
至少七名;逾一億元部分,每達一億元,至少增加一名。 |
至少七名;逾一億元部分,每達一億元,至少增加一名。 |
至少七名;逾一億元部分,每達一億元,至少增加一名。 |
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 |
至少二名 |
至少三名 |
至少四名 |
至少五名 |
至少六名 |
三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 |
至少一名 |
至少二名 |
至少三名 |
至少三名 |
至少四名 |
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三千萬元 |
至少一名 |
至少二名 |
至少二名 |
至少二名 |
至少三名 |
五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 |
無 |
至少一名 |
至少一名 |
至少一名 |
至少二名 |
二百萬元以上、未達五百萬元 |
無 |
無 |
至少一名 |
至少一名 |
至少一名 |
一百萬元以上含(100萬)、未達二百萬元 |
無 |
無 |
無 |
至少一名 |
至少一名 |
一百萬元以內 |
無 |
無 |
無 |
無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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