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701011報關業 申請設置須知
資本額應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其員工應有一人以上具有專責報關人員之資格。
負責人、經理人、專責報關人員不得在其他報關業兼職。
第一階段:申請核准設立(審核合格核發准予備查函)憑以辦理申請
一、 報關業設置許可申請書。
二、 公司名稱預查表:組織為合夥或獨資者向市政府申請,為公司者向經濟部申請
(1)、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章程、會議記錄(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名冊、董監事名冊。
(2)、有限公司:組織章程(內含股東名冊)。
(3)、合夥:合夥契約及名冊。
(4)、獨資:免附。
三、 負責人(及授權掌理報關業務經理人)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具有 3 年以上報關實務經驗證明(請檢附報關業務經理人勞保投保明細,及負責人給經理人的聘書或授權書)。
(2)、戶籍謄本(正本)及身分證正、反影印本。
(3)、稅捐單位:「國稅局及稅捐稽徵處」核發之無違章欠稅證明(正本)。
(4)、地方法院:「無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及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證明(正本)。
(5)、縣市警察局:核發之無犯罪證明(正本)。
(6)、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核發之個人信用報告(正本)。
(7)、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8)、負責人無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8 條各款聲明書。
四、 專責報關人員: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專責人員登記申請書。(文件備齊現場給予專責人員代號)
(2)、身分證正、反影本。
(3)、考試合格證書。
(4)、聲明書及承諾書。
(5)、縣市警察局:核發之無犯罪證明(正本)。
五、 檢附房屋稅繳納證或房屋所有權狀
如係租賃:請檢送租賃契約,及出租人房屋稅繳納證或房屋所有權狀。
如係轉、分租者:除轉、分租契約外,請一併檢具原租賃契約及出租人房屋稅繳納證或房屋所有權狀。
第二階段:報關業務證照之申請
一、 報關業務執照申請書(自行繕具並蓋公司大小章)。
二、 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三、 通關網路公司(關貿或汎宇)申請連線測試合格證明函。
四、 人事資料登記表(2 份)。
五、 報關業營業地址勘查報告表。(必要時得派員赴營業地址勘查)
六、 報關證請領清表(塡妥後請先送公會核章),併檢附請領人勞保投保資料或薪資扣繳憑單、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塡妥後請先送公會核章)。
(依據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3、4、7、8、17、25 條)
(檢附以下文件提出申請,除註明須提供正本者外,如為影本請加蓋公司大小章,海關於必要時,得抽核正本)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第8條 報關業負責人或其授權掌理報關業務之經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如申請設置報關業,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設置者,不予發給報關業務證照,已發給者,應限其於十日內變更之,逾期未變更者,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二、逃漏稅捐受有處分尚未結案。
三、曾觸犯關務法規,情節重大,不宜受託辦理報關業務。
四、曾任公務員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五、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六、前所負責或掌理之報關業因違反關務法規規定,經廢止報關業務證照尚未逾二年。
七、曾犯偽造文書、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八、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二年。
九、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設置之報關業,於修正施行六個月後,適用修正後之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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