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問題 請直接與專員 潘小姐聯絡 02-8925-6666分機20

一、統一發票之申請: 

.營業人首次領用統一發票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印章,以憑購用統一發票。 
.前項專用章及負責人印章,以憑購用統一發票。 

二、統一發票使用應注意事項: 

應按時序開立,請勿日期顛倒,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章。 

三、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

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但買受人為非營業人,稅額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 

四、書寫錯誤者:

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粘貼於存根聯上,並於當月份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五、當月份空白未使用之統一發票:

應截角作廢,並於填報統一發票明細表載明其字軌及起訖號碼。 

六、使用統一發票時:

應區分應稅、零稅率與免稅分別開立,並於統一發票明細表課稅別欄註記。 

七、開立發票時限之行業別:

以發貨或文件為開立發票時限之行業別,若發貨或交件前已收之貨款部份,應先行開立發票。

八、以分期付款方式銷貨者:

除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金額開立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

九、外銷貨物:

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佈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若以郵局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於郵局核發執據蓋用戳記日之匯率換算銷售額,據以申報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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